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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校园车辆管理办法(试行)
2017-09-12

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校园车辆管理办法

(试行)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严格校园管理,强化交通安全,规范交通秩序,切实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、科研、工作、学习和生活秩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校园的所有车辆。

第二章 通行权限

第三条 实行严格的门卫管理制度。所有车辆,必须按程序接受规范的信息核实、安全检查、登记许可后才能进出校园。

第四条 实行校园车辆通行许可制度。信息不清、证照不全、车容不整、噪音大、车况差的车辆禁止进入校园。

第五条 实行校园车辆进出智能化管理。学校分别在校园进出口安装智能化门禁系统,实现对车辆的智能化、信息化管理,提高车辆通行效率和管理科学化水平。

第六条 实行校园车辆通行权限管理。进出校园的各类车辆,区别不同情况,分别给予免费通行权限、特殊通行权限、收费通行权限。

第三章 通行安全

第七条 树立“以人为本、生命至上”的理念。车辆、行人在校内通行时必须各行其道,所有车辆在校园通行时必须礼让行人。

第八条 遵守严格的法律规定。严禁无证驾驶和驾驶无证车辆,严禁酒后驾驶,严禁其他违法驾驶行为。如有违犯,移送辖区交巡警处理。

第九条 执行严格的校园管理。校内车辆必须按校园交通标志所示要求行驶:汽车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,进出校门时不得超过5公里;燃油摩托车、电动助力车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;电动助力车、自行车严禁载人行驶。

第十条 校园内行驶的各类车辆,严禁超载、超速、飙车、尾随追堵、并排行车等,不得鸣笛和大声播放音乐,不得乱停乱放。

第四章 通行管理

第十一条 免费通行权限车辆管理

符合条件的学校公务车、教职工私家车,在提交完整的申请资料后(附件3),由保卫处实行信息化数据管理,可依规进出校园,并按标识标线行驶和停放。

第十二条 特殊通行权限车辆管理

1.由学校层面组织的大型公务活动,外来公务车辆,出示有效证件或邀请函、会议通知等资料后可进入校园,出门时凭党政办公室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公务车通行条通行,外来公务车辆通行时间为上午8点至晚上8点。

2.进校执行任务的军车、警车、消防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抢险车、运钞车、邮政车等国家规定具有特殊标识的特种车辆,凭标识或有效证件进出校园。

第十三条 收费通行权限车辆管理

1.校内合作单位及其职工车辆,按附件1标准缴纳停车管理费后,实行数据库管理,安全通行。

2.长期进出校园的供货车辆,按附件1标准缴纳停车管理费后,实行数据库管理,安全通行。

3.校内商户的客、货车辆,区别情况,按附件1标准缴纳停车管理费后,实行数据库管理,安全通行。

4.其它临时进出校园的车辆,按附件2标准缴纳停车管理费后,安全通行。

车辆通行权限设置及收费标准见附件1、附件2。

第十四条 收费管理

1.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停车场备案登记证编号为:渝沙配建(室外)-0000592

2.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停车场收费许可证号为:沙价2016-38

3.收费标准按照《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渝价〔2014〕175号)文件精神执行。《办法》第十三条涉及车辆应缴纳停车管理费用。

4.《办法》第十三条中第1、2、3类车辆应填写《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机动车辆校园通行申请表(社会车辆)》(附件4),经学校相关监管职能部门签字后,持驾驶证、行驶证、有效期内的保险单到保卫处登记,并到学校财务处缴费,凭发票到保卫处领取车辆通行卡后方可通行。

5.《办法》第十三条中第4类车辆委托门岗代收次票,发票由学校统一到税务机关代购。

6.按照《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创收分配管理办法》(重电财〔2013〕6号)文件精神,费用由学校统收统支,收入的90%上交学校,收入的10%列入交通管理专项经费,用于收费员的劳务费补贴。

7.收费过程由学校纪检监察、审计、财务部门监督。

第十五条 其他特殊情况车辆管理

1.大型货车原则上不允许入校。确因教学、科研、建设需要进校的,用车单位必须填写申请表,向学校保卫处提出进校申请,经审核批准后,按指定时间、线路通行。

2.出租车原则上不允许入校。搭载老、弱、病、残、孕等师生的出租车,经门卫查验相应证件后准予通行。进校出租车超过半小时,出校计时收费。

3.长期为学校食堂、商家送货的三轮车,须按标准缴纳校园通行管理费,并持保卫处核发的出入证,在指定的学校大门进出,不得进入教学区,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。

4.严禁学生在校园内驾驶燃油摩托车(含三轮摩托车)。教职工确因工作需要使用摩托车(大噪音车辆除外),需证照齐全,排量控制在250CC以下,并在所属单位填写申请资料并在保卫处审核登记后,方可在校内行驶。

5.师生员工使用的电动助力车,必须到保卫处登记或办理校园牌证后,方可在校园内行驶。

第十六条 车辆进出校园实行分流管理。大型客车和所有货车原则上由南门或西3门进出。

第五章 停放管理

第十七条 所有进校车辆(包括非机动车)必须在划定的停车位停放,并做到规范有序,严禁占用通行要道、消防通道。

第十八条 如遇重大活动,由学校保卫处根据具体情况指定临时停车区域停放车辆。

第十九条 各类送货车辆需占用非停车场地临时卸货,由接洽部门与保卫处联系后,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,可以临时停放,卸货完毕后应立即离开。

第二十条 教职工住宅小区对车辆进行独立管理,本校教职工业主车辆根据小区管理规定进出。外来车辆严禁借道校园公路在住宅小区与校园间行驶。

第二十一条 对师生员工违反规定,在校园内违规行驶,乱停乱放的,保卫处将根据情节对其进行安全警示、校内通报、锁车暂扣等处理,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,并将其违规违章记录纳入该单位安稳工作考核。
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,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。